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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云与双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淑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双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关英,该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淑云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刘淑云是否属于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在编事业人员问题。在双鸭山市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载明,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机构性质为事业,经费形式为差额拨款,主管部门为残疾人联合会。职工名册中载明刘淑云、桑春贵等。现刘淑云提举的证据不能推翻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载明的事实,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刘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景华
代理审判员 关景峰
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 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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