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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云与冮贵勇、王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冮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冈县。
被告:王某某,女,43岁,汉族,无业,住青冈县。
被告:青冈县洪源土特产商店。
经营者:张亚珍,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23MA195LN75N。
住所地:青冈县仁和家园*号楼*层北22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云与被告冮贵勇、王某某、青冈县洪源土特产商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淑云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淑云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淑云负担。

审判员 贲洪伟

书记员: 姚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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