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李某、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6层701-01单元。负责人:桑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00元。2017年8月27日,李某驾驶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9国道蔚县常宁乡路口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从左侧驶出公路,与路外刘某某的房屋相撞,致使房屋倒塌,公路旁绿化植被损坏,该事故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被告李某未答辩。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27日,李某驾驶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9国道蔚县常宁乡路口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从左侧驶出公路,与路外刘某某的房屋相撞,致使房屋倒塌,公路旁绿化植被损坏,该事故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该房屋经过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拆除重建共计三间房,经张家口市浩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拆除重建费用为105920.88元,鉴定费共计18000元。另查明,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和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行车本复印件予以证实。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损,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应计算为:房屋损失105920.88元、鉴定费(12000元+6000元)18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123920.88元。原告的损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的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房屋鉴定结果超过当地三间农村房屋重建的价格,本院认为,原告房屋鉴定,经过蔚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故本院支持原告的鉴定价格结果。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损失、鉴定费共计123920.8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户名: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蔚县支行账号:04×××77)。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68元,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38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蔚县支行户名:蔚县财政局账号:10×××4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飞

书记员:宋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