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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等与阳原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医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刘某某、刘某某与阳原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阳原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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