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刘金波(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胡伟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金波,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13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13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谌克强
书记员:范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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