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主要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刘某投保的京G×××××号车辆,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183600元进行投保,并据此交纳保费,保险限额亦为183600元,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没有车辆损失清单的情况下,即推定车辆全损缺乏依据。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刘某的车辆损失48755.89元证据不充分。本案应依双方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限额的约定,计算车辆损失数额及赔偿数额。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跃文 审判员  刘 京 审判员  潘秋敏

书记员:王秀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