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丽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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