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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