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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上海思某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本赵,经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思某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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