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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上海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文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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