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诉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法务部部长、单位副经理、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志军
单位法务部部长
黄海飞
单位副经理
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
被告单位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飞,
被告单位副经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军、黄海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现住址不详,无法查找到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怀来和祥小区建筑工程,被告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因施工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发生的欠款应予偿还,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有自己公司公章,故应由其承担责任。被告张某某因原告提供现住址不详,本院驳回其起诉。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损失,因原被告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建筑材料款5858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32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怀来和祥小区建筑工程,被告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因施工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发生的欠款应予偿还,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有自己公司公章,故应由其承担责任。被告张某某因原告提供现住址不详,本院驳回其起诉。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损失,因原被告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建筑材料款5858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32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丽娟

书记员:田建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