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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风,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男,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329号。
负责人:张保根,男,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军,男,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正燕,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涉县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
负责人:王吉山,男,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军,男,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正燕,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涉县支公司员工。
原告刘海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海风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海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0元,由原告刘海风负担。

审判长  宁彩霞 审判员  白志秀 审判员  马丽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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