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顺与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顺,男,1955年10月13日,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石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张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顺与被告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书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赵县石塔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用原告的房基地置换房屋的置换合同,2011年1月20日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原开发商处将项目接管下来并在置换协议加盖了公章。2017年7月7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确定了补偿标准、超出部分价款、施工费及补交房款金额;并约定原告交清房款后被告尽快给原告在赵县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原告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已交清房款。关于办理房产登记,被告提出现房产有一些手续尚不完备,完备后愿意协助办理。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的置换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2010年11月8日赵县石塔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用原告的房基地置换房屋的置换合同,2011年1月20日河北森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原开发商处将项目接管下来并在置换协议加盖了公章。2017年7月7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确定了补偿标准、超出部分价款、施工费及补交房款金额;并约定原告交清房款后被告尽快给原告在赵县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原告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已交清房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对原告请求确认签订置换协议有效的请求予以确认。关于办理房产登记,被告提出现房产有一些手续尚不完备,完备后愿意协助办理。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签订协议,被告在房产手续完备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事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有效;房产手续完备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事宜。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