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邮政局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
石光远
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张威
郭强
刘某霞。
委托代理人吴振花(系刘某霞母亲)。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邮政局。地址,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2165595-5。
法定代表人张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8432149-6。
法定代表人陈福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光远,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经理。
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南侧广播山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573962-1
法定代表人汤桂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威,系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强,系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霞与被告滦平县邮政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霞的委托代理人吴振花、贺静,被告滦平县邮政局委托代理人陈铁贤、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光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某霞、被告滦平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锐、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忠、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桂清、委托代理人张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认为争议的线杆不归其公司所有,但均认可该线杆上有二公司的线路,因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系争议线杆的使用权人,应承担由该线杆引起的侵权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所使用的线杆倾斜,造成原告刘某霞的房屋损坏,其要求二被告共同修复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霞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滦平县邮政局是该线杆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争议线杆上没有被告滦平县邮政局的任何线路,其要求被告滦平县邮政局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某霞虽于2012年1月10日取得了争议线杆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但争议线杆栽杆在前,原告刘某霞在建房时完全能避开该线杆,而其紧挨线杆建房,对损害的发生留下了一定隐患,原告刘某霞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因该线杆发生倾斜,造成原告刘某霞房屋被损坏,应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对倾斜的线杆进行维修加固,消除对原告刘某霞房屋造成的危险,二被告在维修加固线杆过程中,原告刘某霞应为其提供便利。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修复原告刘某霞因线杆倾斜造成损坏的房屋。
二、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本案争议的线杆进行维修加固,消除对原告刘某霞房屋造成的危险,二被告在维修加固线杆过程中,原告刘某霞应为其提供便利。
三、驳回原告刘某霞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认为争议的线杆不归其公司所有,但均认可该线杆上有二公司的线路,因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系争议线杆的使用权人,应承担由该线杆引起的侵权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所使用的线杆倾斜,造成原告刘某霞的房屋损坏,其要求二被告共同修复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霞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滦平县邮政局是该线杆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争议线杆上没有被告滦平县邮政局的任何线路,其要求被告滦平县邮政局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某霞虽于2012年1月10日取得了争议线杆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但争议线杆栽杆在前,原告刘某霞在建房时完全能避开该线杆,而其紧挨线杆建房,对损害的发生留下了一定隐患,原告刘某霞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因该线杆发生倾斜,造成原告刘某霞房屋被损坏,应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对倾斜的线杆进行维修加固,消除对原告刘某霞房屋造成的危险,二被告在维修加固线杆过程中,原告刘某霞应为其提供便利。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修复原告刘某霞因线杆倾斜造成损坏的房屋。
二、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本案争议的线杆进行维修加固,消除对原告刘某霞房屋造成的危险,二被告在维修加固线杆过程中,原告刘某霞应为其提供便利。
三、驳回原告刘某霞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滦平县分公司、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共同承担。
审判长:崔晓明
审判员:冯娜
审判员:曹占山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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