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霞
刘某新
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
郭小丰
原告刘某霞。
原告刘某新。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华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曹嘉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霞、刘某新与被告天津固龙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霞、刘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霞、刘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李爱
审判员:王凤玲
书记员:姚雪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