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辰
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骅市南大港。
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刘某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刘某辰负担。
审判长:英彦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南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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