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工作单位市民政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晓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王某某女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晓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二人亦曾是沧州市民政局同事关系,现均已退休在家。原告刘某某居住在五楼,被告王某某居住在四楼。被告王某某为防止家中漏水漏电,在2013年7月份将挡雨板安装在原告家阳台上,施工造成原告阳台开裂,几处穿孔,水泥块脱落,原告与被告几次协商未果,并找沧州市干休所领导调解均无结果,原告认为被告施工造成建筑物开裂,多处穿孔,大量水泥块脱落,建筑物毁损,降低了阳台的原始功能,产生了安全隐患,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在原告家阳台上的挡雨板,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因施工而造成建筑物的毁损,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方便生活,如有矛盾应及时沟通,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因一方原因或行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将挡雨板安装在原告家阳台上,施工造成原告阳台开裂,几处穿孔,水泥块脱落,影响了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安全隐患,因此应予拆除,以方便原告一家人的居住和生活。原告诉求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拆除挡雨板,结合拆除施工工作量,该期限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诉称对裂缝进行过多次维修,始终没有修好,在听了建筑队伍建议后安装的挡雨板,本院认为,被告安装挡雨板为防止屋内漏雨,但这项权利与邻居的居住及正常生活的相邻权相比较,后者即相邻权更应得到优先保护,而且挡雨板的安装改变了建筑物的外观和功能,更应得到相邻方的认可,因此被告应予以拆除挡雨板,并恢复因安装挡雨板而造成的水泥脱落问题,即恢复原状。另外,被告质证称家中漏雨是因原告家阳台裂缝导致,但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在原告刘某某家阳台上的挡雨板,并恢复原状,修理因施工造成建筑物的损毁。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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