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某,×××,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李某某,×××,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被告李某某自2012年起居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中并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本院的调查,亦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本案被告李某某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但其自2012年10月起居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李某某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海峰 审判员 包和全 审判员 李良皓
书记员: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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