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反诉原告):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某诉被告薛某某、薛某及第三人王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薛某某、薛某于2018年4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职权追加王辰作为第三人。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海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薛某某、薛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海某自愿要求撤回本诉,被告薛某某、薛某自愿撤回反诉,均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海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薛某某、薛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7,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海某负担4,06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薛某某、薛某共同负担3,315元(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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