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某男
焦某某
许大亮(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许大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海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商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海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案的债权债务已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牡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且有鸡西市麻山区法院进行执行,所以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申请人已经向麻山区法院缴纳了15000的执行款,现在原审法院又判决申请人再支付被申请人35000元,申请人的债务已超过实际的债务数额,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焦某某提交意见称:刘海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在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时,申请执行人李杰(即上述案件的原告)与再审申请人刘海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获得了5000元的执行款。后期被申请人焦某某向麻山区法院缴纳了35000元,再由麻山区法院支付给李杰,焦某某再与李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至此麻山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已执结完毕,麻山区法院也出具了结案说明。根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支付了35000元执行款后,已经取代了原债权人李杰成为再审申请人新的债权人即李杰与焦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虽然麻山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但再审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并未履行,只是偿还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所以其应当向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焦某某偿还债务,所以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偿还义务并无不当,而且再审申请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35000元。故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刘海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海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时,申请执行人李杰(即上述案件的原告)与再审申请人刘海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获得了5000元的执行款。后期被申请人焦某某向麻山区法院缴纳了35000元,再由麻山区法院支付给李杰,焦某某再与李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至此麻山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已执结完毕,麻山区法院也出具了结案说明。根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支付了35000元执行款后,已经取代了原债权人李杰成为再审申请人新的债权人即李杰与焦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虽然麻山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但再审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并未履行,只是偿还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所以其应当向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焦某某偿还债务,所以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偿还义务并无不当,而且再审申请人应当偿还的债务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35000元。故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刘海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海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王维平
审判员:李仲斌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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