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组织机构代码L6972067-4,住所地古冶区王辇庄乡太古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长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刘海某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王某某、陈建国、于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海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5元,减半收取计160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海某负担。
审判员 许文辉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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