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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谢加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海某,曾用名刘世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加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谢加法于2017年12月18日以原审被告刘海某承诺2017年年底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再审申请人刘海某因与被申请人谢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982民申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谢加法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谢加法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鄂09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审原告谢加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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