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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吴某某等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刘大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吴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刘海某、吴某某与王某、刘大伟、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刘海某、吴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某、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刘海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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