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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双鸭山市新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芝,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新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廷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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