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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忠,湖北段辉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等权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 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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