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波。
委托代理人陈慧因,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某某(系胡某某之妻)。
申请再审人刘某波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某波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某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刘某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树雄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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