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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与北京亚某某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某某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
法定代表人:卢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民与被告北京亚某某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某某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00元,减半收取计2385.00元,由原告刘某民负担

审判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张延年人民陪审员周自军

书记员:曹 晶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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