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周某等与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葛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周晖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迁西县。
原告:周靖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霁霁,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迁西县长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郝庆阁,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男,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敏,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与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刘霁霁、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姚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5152.2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7时30分许,周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村路段时,因路面冰雪未及时清理,应设置护栏而未设置、未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识等原因,致周某驾车不慎入沟、车毁人亡。后经原告多方查证,自2017年1月19日降雪至事故发生共9天,道路冰雪一直无人清理;事故发生地的路堤高度为3.7-6米,按规定应当设置护栏;该路段自开通以来已经发生多次交通事故,但一直未能得到被告相关部门的重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综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家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对本就不幸的家庭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原告考虑到周某本人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五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五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证2.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及原告刘某某与周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五原告与周某的身份关系;证3.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周某于2017年1月28日在钓鱼崖村路段的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毁人亡,该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即当时存有冰雪路面有明确表述;证4.迁西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一份,证明自2017年1月19日降雪至事故发生日共9日,期间未再下雪;证5.从交警支队复印的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证明事故路面有大量积雪未清理,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4.2.4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告应及时除雪除冰,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同时能够证明事故路段的路侧存有边沟并且没有加盖盖板,事故路段对面前后均设有护栏,仅在事故路段期间没有设置护栏,事故路段紧邻山崖并且有急转弯;证6.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份、关于做好刘某某信访事项的交办函1份及复议申请书1份,证明原告反映因事故路段未设置护栏导致周某死亡,要求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被告作出答复意见后,原告向唐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告及原告作出了具体答复意见,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4.2.1第三条第一项的要求,事故路段应该设置护栏;证7.庭审前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结合交警支队卷宗内所附的照片,能够证明:一、事故路段路侧存有边沟且边沟上没有加盖盖板,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4.2.1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路侧边沟无盖板属于应当设置护栏的条件之一;二、事故路段的对面以及南面均设有护栏,只有事故路段没有设置护栏且至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三、事故路段属于急转弯之后的路段,并且紧靠山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置的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但事故路段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证8.周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复印件及迁西县栗乡街道国兴里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栗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户籍地在唐山市××区,经常居住地为迁西县栗乡街道融鑫园小区,周某系城镇居民;证9、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周某与葛玉兰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周某)一女(周立平),原告葛玉兰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周某抚养;证10.迁西县栗乡街道国兴里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栗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刘某某、周靖棋与周晖雯均系城镇居民,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证11.周某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明细1份,证明各项损失计算方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07时30分许,周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村路段,驶出道路,造成周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2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冀公交认字[2017]第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载明事故现场路段冰雪路面。经向迁西县气象局查询,我县于2017年1月19日出现降雪天气,自2017年1月20日至28日无降雪。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由河北兴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设计,于2012年3月完成勘查设计工作并交付施工图纸。
另查明,周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号,其生前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在融鑫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1室居住。原告周某系周某父亲,原告葛玉兰系周某母亲(需要周某、周立平两个子女抚养),原告刘某某系周某妻子,原告周晖雯、周靖棋系周某长子、次子。本次交通事故周某的事故损失合计800304.5元,包括:丧葬费27203.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死亡赔偿金564980元(28249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88121元,其中葛玉兰83283元[9798元×(20年-3年)÷2人],周晖雯19106元(19106元×2年÷2人),周靖棋95530元(19106元×10年÷2人),以上三人合计197919元,因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以按188121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的养护及管理部门,应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及时清理积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均能认定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路面有积雪。周某在驾车行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及时清理道路积雪,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以30%为宜。周某的事故损失合计800304.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0091.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91.3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刘某某、周某、葛玉兰、周晖雯、周靖棋承担815元,被告迁西县交通运输局承担348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

审判员  韩国柱

书记员:武姗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