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B座写字楼三层301、302、303、305及四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316756F。
负责人:刘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
负责人:陈焯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山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0元,减半收取计1,947.5元,由原告刘某山担负。
审判员 孟维艳
书记员: 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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