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山,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占生,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系被上诉人儿子),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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