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山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山,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占生,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系被上诉人儿子),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