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南坨村***号。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北村***号。委托代理人:董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公官营北村***号。被告:河北唐某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区民生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04589688361M。法定代表人:李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美秋,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唐某古某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古某区永盛路东205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576789374W。法定代表人:裴得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董某某、河北唐某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古某管委会)、唐某古某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曹亚军、被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树生、被告河北唐某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美秋、追加被告唐某古某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军诉称:2016年1月30日22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刘海军所有的冀B28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山深线110公里古某卑家店宏伟路限高处操作不当与限高发生碰撞。致限高受损,车辆受损,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责任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北唐某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董某某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人身损失,该案已经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同等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停运损失112386.4元,公估费3370元,共计11575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唐某古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34726元,要求被告董某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原告40514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75240元。被告古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董某某辩称:没啥答辩的,依法判决吧。被告古某管委会辩称:本案所涉宏伟路的路段系追加被告古兴公司进行建设并实际管理,该路段的限标杆也是追加被告建设管理的,与被告无关。对原告方主张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追加被告古兴公司辩称: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是追加被告经古某区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以后建设的,也是由追加被告将道路的建设工程进行发包后施工的,后交警部门为了城区内的道路管制,要求追加被告设立的限标杆,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方的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安全驾驶,是本人的操作原因造成的,且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应追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某某系原告刘海军雇佣的司机。2015年5月22日,原告刘海军(乙方)与乐亭县庆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一、乙方自行出资购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冀B289**,该车登记车主为甲方,实际车主为乙方,被保险人为甲方,但该车保险费由乙方自己支付。二、该车车辆所有权为乙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司机有乙方自己雇佣,该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因该事故所得的保险理赔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2016年1月30日21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超载的冀B289**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山深线110公里古某区卑家店宏伟路限高处时操作不当,与限高发生碰撞,致限高受损,车辆受损,董某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古某管委会负次要责任。董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已经唐某市古某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8冀0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该两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认定:古兴公司系事故限高杆的建设方及管理方;古兴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刘海军、董某某各承担35%的责任。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车辆具体修复期间为18天,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停运损失的公估报告为日均1195.6元,该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共计21520.8元,公估费3370元,共计24890.8元。原告刘海军自愿放弃对被告董某某追究损失的请求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核准。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赔偿。本案中,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4890.8元确定追加古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7467.24元为宜。追加被告古兴公司系事故限高杆的建设方及管理方,故被告古某管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唐某古某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海军损失7467.24元。二、驳回原告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追加被告唐某古某区古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家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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