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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与王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军,住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现住尚志市。
被告刘某某,现住尚志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启俊,尚志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刘海军系姐弟关系。2010年1月3日,被告王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一面坡镇三阳村独立岗屯西的61.3亩水田地转包给原告刘海军耕种,转包期至2027年12月30日,转包费为18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2015年5月,由于原告拖欠被告承包费,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某在原告拔地时站在拔地机车前,导致当时原告未能拔地,现该地部分撂荒。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该地中撂荒的54.92亩水田地的损失,计人民币92219元。据尚志市统计局统计,尚志市一面坡镇2011年至2013年农作物水稻平均亩产量是1294市斤,黑龙江省水稻2011-2013年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28元、1.40元、1.50元。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本案转包地中54.92亩撂荒,对该损失二被告是否应予赔偿。
本院确认,原告虽向本院提供了尚志市三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尚志市一面坡镇派出所的证明、及3份录像光碟,由于尚志市三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尚志市一面坡镇派出所的证明均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不符合证据要求,现二被告又予否认,因此该证明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原告提供的3份录像,由于无录制时间,录制人又未出庭予以说明,因此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刘某某曾阻止其拔地,但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该转包地部分撂荒。原告的证人与原告又系妻弟关系,原告且无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原告主张的撂荒地为54.92亩也无证据证明此数据的来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转包水田地撂荒54.92亩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阳村委会又予以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因原告尚欠其承包费曾阻止原告拔地,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其54.92亩水田地撂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海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淑青 审 判 员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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