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正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坚(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徐某诉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军、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刘海军、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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