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海军、徐某等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正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坚(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徐某诉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军、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刘海军、徐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