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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焯,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06民初4863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9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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