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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刘金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刘金安
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泥工。
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金安,个体建筑业。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金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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