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刘金安
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泥工。
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金安,个体建筑业。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金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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