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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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