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刘某某等与王某、李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军鹏
杜长祥
董仁俊
王某
王文生
李成彬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赵伟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鹏。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长祥。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仁俊。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
被告李成彬。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负责人薄世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军鹏、杜长祥、董仁俊诉被告王某、李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广习、被告李成彬、被告王某、李成彬委托代理人王文生、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军鹏、杜长祥、董仁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应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主张被告王某、李成彬应承担部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应在冀E×××××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军鹏、杜长祥、董仁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王某、李成彬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应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主张被告王某、李成彬应承担部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支公司应在冀E×××××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军鹏、杜长祥、董仁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王某、李成彬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佳林

书记员:王晓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