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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唐某、郑新春演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剑丹(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
周立华(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
张秀玉
李某
唐某
郑新春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剑丹,北京市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立华,北京市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玉。
被告李某。
被告唐某。
被告郑新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唐某、郑新春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何艳利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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