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连与王某、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连。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丽平。)。
被告刘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连诉被告王某、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