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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连。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丽平。)。被告刘金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连诉被告王某、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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