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林屯乡楼桑铺村。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林屯乡南皋村。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
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
书记员: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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