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
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生。
委托代理人孙书法,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生诉被告汤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生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生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审判员:王风玲
审判员:王天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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