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刘洪某与被告高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洪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洪某负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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