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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李红生

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健,性别:××,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系被告齐某某所在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健,被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红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齐某某辩称,1、应追加王芳、汤秀全为被告;2、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应支持;3、原告借款采用先扣息的方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能重复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王芳、汤秀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齐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王芳、汤秀全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齐某某提出应追加王芳、汤秀全为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借款利息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予以维护,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款采用先扣息的方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能重复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收费金额未超过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若下:
一、被告齐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至;本金100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齐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4160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芳、汤秀全追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刘爱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王芳、汤秀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齐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王芳、汤秀全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齐某某提出应追加王芳、汤秀全为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借款利息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予以维护,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款采用先扣息的方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能重复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收费金额未超过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若下:
一、被告齐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至;本金100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齐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4160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芳、汤秀全追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王芳、汤秀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齐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王芳、汤秀全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齐某某提出应追加王芳、汤秀全为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借款利息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予以维护,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款采用先扣息的方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能重复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收费金额未超过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若下:
一、被告齐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至;本金100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齐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4160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芳、汤秀全追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刘爱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王芳、汤秀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齐某某签订的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王芳、汤秀全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齐某某提出应追加王芳、汤秀全为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借款利息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予以维护,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款采用先扣息的方式,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能重复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收费金额未超过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若下:
一、被告齐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至;本金100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齐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4160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芳、汤秀全追偿。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刘爱国

书记员:李俊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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