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王某东
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东。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9日,被告王某东因家庭做生意缺乏资金,借原告现金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
2013年10月份,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1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条系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主张,有证据佐证,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借款用于家庭生意,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东、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保全费340元,由被告王某东、张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条系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主张,有证据佐证,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借款用于家庭生意,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东、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保全费340元,由被告王某东、张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星辰
书记员:耿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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