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武邑镇白石槽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定州市中山中路(农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公司经理。
被告:张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景县留府乡南庄头村人,现住。
被告:杨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东张岗村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峰、杨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爱国 人民陪审员 孙喜通 人民陪审员 李庆生
书记员: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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