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峰。
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段建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