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育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与被告吕育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替被告偿还了银行贷款,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育才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66,758.64元及利息4,505.76元,合计71,26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82.00元,减半收取后791.00元,由被告吕育才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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