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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徐某与吕育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徐某
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吕育才男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刘某某妻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育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徐某与被告吕育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宏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娟、被告吕育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二原告在俄罗斯种菜并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且被告已为二原告出具欠款10万元的欠据,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育才给付原告刘某某、徐某劳动报酬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育才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二原告在俄罗斯种菜并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且被告已为二原告出具欠款10万元的欠据,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育才给付原告刘某某、徐某劳动报酬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育才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审判长: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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