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君,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天问西侧商服11号。法定代表人:刘殿波,职务:总经理。
刘某某与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书记员:李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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