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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君,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天问西侧商服11号。法定代表人:刘殿波,职务:总经理。

刘某某与大庆市红岗区庆丰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书记员:李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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