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被告:陈渤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陈渤昌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静玉
书记员:李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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